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辨认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以下是辨认的基本程序:
提出辨认申请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若需要进行辨认,应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
主持辨认
辨认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辨认对象特征
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独辨认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不得共同进行相互之间干扰。
混杂辨认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以确保辨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记录和签名
辨认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备后续审查和使用。
保密
若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从而帮助侦查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