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结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以书面裁定的方式正式作出并予以公告,从而结束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行为。
具体步骤包括:
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并通知债务人和管理人,同时发出公告。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清偿: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作出终结裁定,并予以公告。
注销登记:
清算组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因此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终结清算程序后,如果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应当清偿的债务,或者发现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