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的三大程序是 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破产重整程序
定义: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企业继续经营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特点:旨在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重获新生,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破产清算程序
定义:指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分配,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
特点:使得破产企业最终走向终结,注销市场主体。
破产和解程序
定义: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特点:比破产清算更能使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到双赢的偿债效果。
这三大程序在《企业破产法》中并列,各自的适用情形、启动方式、操作流程等均有差异,最终达到的效果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