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在异议期满后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知债权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法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或整顿方案。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
破产和解与整顿
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暂停,公司继续经营。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宣告
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时,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
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是公司破产的主要程序步骤,具体操作中还需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