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异地办案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制作协作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指定办理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通知配合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需要通知被拘留者、被逮捕者所在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这些公安机关需要配合异地抓捕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犯罪者进行逮捕。
提出办案协作请求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提供法律文书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遵守“六个严禁”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和《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严禁趋利执法、过度执法,严格规范异地办案程序。
协作地公安机关的配合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及时移交犯罪线索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通过以上程序,警察异地办案可以确保合法、规范、高效地进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