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
制作《询问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接受证据并登记,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审查
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立案
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
破案
通过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移送审查起诉
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
检察院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
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其家属。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判
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审判。
以上是警察办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