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拘留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审查批准
将《呈请拘留报告书》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出示拘留证并宣布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时,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制作拘留通知书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