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拘留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与通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期限与处理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文书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以上是被拘留后所走程序的基本步骤,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