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拟征地通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程序。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并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询村民意见和组织听证
公告发布后,应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多数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批准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方案,并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交付土地。
以上步骤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执行,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