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法定程序叫做 宣告失踪程序。具体步骤包括:
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院受理与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判决与财产代管:
如果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法院将根据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撤销宣告:
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失踪宣告。
这些步骤确保了宣告失踪的法定程序公正、透明,并充分保护了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