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前调解是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28 01:49:45 手机游戏

仲裁案前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正式开庭前,对争议案件进行调解的程序。以下是仲裁案前调解的主要步骤:

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在开庭4日前,将包含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将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进行仲裁。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受理调解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前调解引导制度

新建区仲裁院要求立案人员积极开展案前调解引导工作,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案前调解,并在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转入仲裁立案程序处理。

总结起来,仲裁案前调解是一个包括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受理调解申请、开展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告知申请仲裁权利和案前调解引导制度等步骤的程序。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旨在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不必要的仲裁程序,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