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以下是行政调解的一般程序:
启动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受理条件通常包括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等。
调查
行政机关应对申请调解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争议纠纷的基本事实和证据。
对于重大、复杂或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调解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终结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
履行与回访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行政机关应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可以对已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调解效果,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调解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透明度,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和调解,帮助当事人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