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屋继承权的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财产证明。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申请公证
继承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公证审查
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员会询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并记录在案。
签署放弃声明
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意愿拟写一份弃权声明书。
继承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并由公证员签字确认。
缴纳费用
公证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继承人收取公证费。
领取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
继承人持有公证书后,即表示正式放弃继承权,不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一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可撤销,除非有违法内容或法院决定。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建议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