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阶段
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发现疑似违建房屋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立案后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建设图纸、施工记录、房屋现场照片等。
初步认定
根据调查情况,相关部门可初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
如初步认定为违建,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相关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调查终结后,相关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行政决定
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明确当事人的姓名、违反法律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催告履行
拆迁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没有履行决定书义务不自行拆除的,认定机关开始进行催告程序,目的是让拆迁户尽快履行决定书自行拆除,并向拆迁户下达《催告书》。
作出拆除决定
经过催告程序后,拆迁户仍然不履行决定书义务的,认定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决定,主要是告知拆迁户违法建筑将在某个时间被直接拆除,告知拆迁户享有的救济权利。
实施拆除
公告拆除决定后拆迁户没有自行拆除,没有提起任何有效救济途径的,机关会进行强制拆除。
以上是违建认定的法定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