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批特别程序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流程进行延长所遵循的特定步骤和规定。以下是关于延长审批特别程序的一些信息:
行政许可延续
提出延续申请:被许可人如果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延续期限: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特殊情况: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间,应当由行政机关的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审理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延长审结: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审结时间,需经本院院长批准。
行政审批中的特别程序
特许程序:特许程序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这种程序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这些信息表明,延长审批特别程序可能涉及对已有许可的延续申请、特殊情况下的审批延长以及特定类型行政许可的特许程序。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有所变化。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仔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延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