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 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制,即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具体包括的类型有: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适用法院为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建议:
在涉及上述类型案件时,应当注意特别程序的特殊性,包括一审终审和可能的独任审理。
对于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