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禁闭处罚程序如下:
警告、记过处罚程序
罪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行为的,经监区集体研究决定,报监狱狱政部门审批。
监狱狱政部门同意对罪犯实施警告或记过处罚的,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公布处罚决定,罪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在七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填写《罪犯处罚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
禁闭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禁闭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处罚性禁闭。
对有以下情形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控制性禁闭:
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对按规定立案、侦查或有重大脱逃、行凶、自杀危险的罪犯,确有必要的;
报处死刑,等待批复的。
禁闭处罚的程序:
由监区整理、审查禁闭材料,处罚性禁闭报狱政部门审批,控制性禁闭报狱侦部门审批。
狱政(侦)部门同意对罪犯实施禁闭的,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原监区办理按期、提前解除禁闭或延长禁闭时间的手续,并负责带回解除禁闭的罪犯。
其他相关规定
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监狱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罪犯对禁闭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监狱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