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干部退休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个人审档流程
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一寸彩照3张、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若公证委托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公证书复印件2份。
到县人社局(社保中心)查询档案编号,并出具档案提取单。办理提档,本人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准备好提档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领取《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证明》。
人社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并提供申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每月的11日至25日的工作日予以办理,并出具《档案初审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进行一次性告知。
涉及工龄认定与确认、社保补缴与清退、档案核实、出生日期确认、兵龄与部队驻地、工作经历等需要当面确认的事项。每月1-10日按照对应身份的《退休申报材料单》准备好资料,月10日前对于符合条件的拟申报人员进行资料收集、归档。对不符合提交条件的予以电话联系,暂缓提交或者补齐资料后再提交。
每月15日前提交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县人社局领取当月《退休批复》与申报资料(需退回部分)。
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单位人事干部(或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在接到单位《关于认真做好干部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后,将需要办理退休以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审核职工档案,并将《退休人员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退休手续。
任免机关批准
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免职时间即为批准退休时间,不再另下退休通知。
社保部门办理
若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则应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款时须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
建议:
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顺利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