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案件来源可以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也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机关的转办,还可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在受理环节,检察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检察机关会告知申请人补正。
立案
在受理案件后,如果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具有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后,应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审查
立案后,人民检察院会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会查阅原审案卷,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审查决定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公开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参加人员除案件当事人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申诉与复查
当事人若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可以向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经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以上是民事监督的主要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