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侦查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制作侦查结案报告
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若决定终止侦查,需制作侦查结案报告。
符合终止侦查条件
侦查终结的案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法律手续完备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程序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释放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公安机关需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解除强制措施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通知相关方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撤销案件报告书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详细说明撤销或终止侦查的理由和依据,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