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他们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
登记(发证)
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并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时,会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与子女的关系和应尽的义务,并见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宣布解除夫妻关系。
建议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确保所有相关事项(如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沟通,避免因误解或遗漏导致申请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