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和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信息公布与惩戒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需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失信信息将被公开披露,供社会大众查询。
通过以上程序,失信人员将被正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