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它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是司法权的构成要素之一。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程序,民事争议司法程序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是侦查、起诉、判决的程序。此外,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司法程序还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
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评议和宣判等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
简易程序:
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包括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和审结期限较短。简易程序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适用于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审判监督程序:
即再审程序,适用于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选择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