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的程序如下:
组织指挥
动用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时,由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县(市、区)范围内
临时动用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乡、镇和厂矿范围
使用民兵担负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分别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厂矿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
民兵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执行任务(不得开枪),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大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
特殊情况使用武力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请示与行动
原则上,上述行动必须先请示后行动。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边请示边行动,但要对行动后果负责。
这些程序确保了民兵的动用是依法、有序进行的,并且有明确的责任和批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