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释放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决定与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与释放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期满当日,依法为被拘留人办释放手续,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扣押财物。若被拘留人拘留期间有罚款处罚,释放前需缴纳。
异地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所释放流程
拘留所放人前,拘留所应当对被释放人员进行违禁物品的清点,并填写清单,由双方进行确认。
拘留所应当在被释放人员的《释放证明书》上加盖释放章,并填写释放时间。
法律依据
拘留的条件和程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
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拘留期间和释放后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对拘留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