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要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的形式包括不开庭审理和开庭审理,具体形式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审理清楚争议事实后,宣布闭庭并进行仲裁庭评议。
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其他相关程序
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
建议当事人在进行仲裁时,仔细阅读仲裁规则,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