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进行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阶段
立案庭将卷宗材料移交承办人,送达起诉书。
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并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以调解为主,尽量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再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证据进行审核,分清责任,作出公正处理。
可以当庭宣判,若当庭宣判不成,可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执行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当事人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若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诉与再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
建议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并严格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