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撤销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起撤销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
受理与办理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受理并进行撤销的办理。
通知与听证
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被许可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应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听证有关条款,保障被许可人的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会上,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相关程序
如果行政许可的撤销涉及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可以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
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时,如果未告知当事人,可能构成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以上程序是撤销行政许可听证的一般流程,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件细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撤销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