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假释的程序如下:
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记录、判决书和裁定书等。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会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会组成合议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裁定假释
法院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会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并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宣告假释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总结:
法庭宣判假释的程序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假释、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及宣告假释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假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