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通知与庭前准备
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庭前准备: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证人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证据展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评议与宣判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法锤,退庭。
判决书的制作与送达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这些程序确保了法院宣判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建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以保证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