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举证通知 :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会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时限。同时,法院也会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以经法院认可后确定。
提交证据材料:
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需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双方还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确定证据交换时间和地点:
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法院会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证据交换程序:
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可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辨认并进行简单询问,或说明异议理由记录在卷,但不需要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质证和辩论。
确定争议焦点: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
制作证据交换报告:
证据交换完毕后,主持法官应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等情况。
再次证据交换:
如果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
证据交换的法律依据:
证据交换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涉及证据的种类、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核实程序。
证据交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证据交换不是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通过以上步骤,法院可以确保庭审前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