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确认准备工作无误后,宣布正式开庭。
法庭调查
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最后陈述
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建议在参与庭审时,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了解并遵守法庭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