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简易程序是指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无需提交书面起诉状。
审理程序简化:
可以省略或简化一些法庭审理活动或内容,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裁判文书简便: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只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不能合议审理。
审理速度快:
由于程序简便,案件可以快速审结,提高办案效率。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调解优先:
在开庭审理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裁判。
简易程序的适用旨在快速、简便、高效地处理简单民事案件,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建议:
当事人在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确保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争取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