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代位撤销程序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者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如下:
代位权的行使
条件: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程序: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
条件:当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程序: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有害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成立后的执行
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但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
程序: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
民法代位撤销程序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实施有害行为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