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制度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文办理
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重点检查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发文办理
复核:公文在起草完成后需要经过领导的审批,审批通过后,需要送交机要室或者文书室进行核稿。
核稿:公文草案经过领导审批后,进行核稿,包括审查格式、用词、符号等是否规范。
印制:公文草案经过核稿后,进行印制,包括印章盖章、打印、装订等工作。
发放:公文完成印制后,送交发文人进行发放,根据公文的不同性质,可能会送交不同的机构或者个人。
留存:公文在发放后,需要留存备查,留存的方式可以是电子留存或者实物留存。
整理归档
立卷:办理完毕的文件由办公室暂存,每年向县档案局移交一次。
归档:公文在发放后需要进行留存备查,以备后续查阅和使用。
其他相关程序
拟稿:根据公文的类型和要求,起草人编写公文正文及附件,审查、修改、定稿,最终形成正式的草案。
审批:公文草案送交领导审批,领导进行审批,签署意见或批示,并将公文草案转交下一级审批机构或者直接发文。
传递:根据主要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登记批示意见后,分别送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阅文人签字后,及时返还办公室。
承办:承办单位应将所承办文件进行登记,以方便跟踪文件办理进度,并根据领导批示和文件内容要求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催办:规定期限办理和回复的,办公室需单独登记,并定期催办。
这些程序确保了公文的规范、准确、及时办理,并提高了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