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预检手续
办理时间:船舶抵港前24小时。
递交单据:船舶到港前,代理需向边检站提供以下单据:
有代理公司盖章的《总申报单》
《船员名单》(如有旅客,还需提供《旅客名单》)
检查人员办理预检手续:检查人员会按规定程序为船舶办理预检手续。
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
通知程序:
若船舶在预抵日期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在2日内按规定格式使用传真通知国外海事当局,并报河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和通过电子邮件抄报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港口国监督通知:涉及国外跟踪检查工作程序。
建议:
船舶代理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单据,确保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完成预检手续。
船舶安全检查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并及时通知相关海事当局和船舶监督处,以确保船舶停靠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