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示承兑
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请求付款人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愿意付款。提示承兑是付款人为票据行为的前提,目的在于保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提示承兑的期间根据《票据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承兑期限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承兑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条件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回单签发
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流转
承兑后的汇票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转,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他人。
到期支付
在汇票到期日,银行会按照汇票上的金额支付款项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承诺,银行对出票人的信用进行了评估后,才会承兑汇票。
这些规定确保了汇票承兑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了持票人的权益和票据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