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复核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需在知道不利决定后7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7日内申请复核。
受理
受案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及时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机关或法制部门负责复核的受理和审核。
审核
审核重点在于程序合法性、事实清楚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决定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复核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作出决定,以确保程序公正。
办理机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
程序原则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其他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些步骤和原则确保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及时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复议复核时,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