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可以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或者撤销、变更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是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参与复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