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如下:
起诉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公民起诉,并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判决。
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就会失去意义。
开庭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前置
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的特点。
总结: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起诉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不服申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