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操作,以保证复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