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记录程序如下:
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通知谈话对象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确定谈话时间与地点
谈话人应当提前确定谈话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确保谈话对象能够按时到达。
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并核实谈话记录后签字。
后续工作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报告与存档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谈话记录和书面说明等文件应当归档备查。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诫勉谈话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并改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保障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