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并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在7日内立案受理;若不符合,则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被告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如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等。
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形式可以是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裁判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再次审理案件,做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裁决为终审定论,确保流程规范公正。
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行政公诉的基本程序,具体细节和操作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当地法律和法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