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召开业主大会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会议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研究相关事项
在业主大会上研究通过相关事项,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形成决议
达到通过后执行相关决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和协助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建议:
在进行业主自治时,应当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并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合法性。
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确保透明公正。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和批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