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送达起诉状副本: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限期内提出答辩状。
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定当事人对管辖是否有异议。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会确定合议庭成员并告知当事人。
审核和收集案件材料:
审判人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和收集,必要时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如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还会通知其参加诉讼。
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宣判: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这些程序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公正性。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