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逮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逮捕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15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这些步骤确保了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