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正式逮捕程序如下: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通知与反馈
逮捕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复议与复核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以上是投毒罪正式逮捕程序的详细步骤,确保了逮捕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