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证据等。
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为7日)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执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捺指印。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非无法通知。
讯问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必须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如果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逮捕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
以上是逮捕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逮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