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送看守所羁押: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非无法通知家属。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继续侦查:
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辩护权:
在审判阶段,被告有诸多诉讼权利,如可请律师辩护等。
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程序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平和严密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