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寻求救济:
申请复议
控告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在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应当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通过复议和申诉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
建议控告人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详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